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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on: To promote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 about problems faced by women and to eliminat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Mission
To promote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 about problems faced by women and to eliminat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to fight for women's rights and to promote women's welfare ; to work for the advancement of femi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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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19-120, G/F, Lai Yeung House, Lei Cheng Uk Estate, Cheung Sha Wan, Kowl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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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端天氣下,女性在公共空間中的身體經驗
天氣持續高溫,人們普遍選擇穿著較為輕便的衣物。但對許多女性而言,穿著得較為輕薄,例如短褲或無袖上衣,並不只是舒適度的考量,而直接影響自身在公共空間中的安全感。 根據法國的研究與媒體報導,當氣溫上升、衣著變得較為單薄時,女性在公共空間中,遭遇騷擾的風險隨之增加,使女性更容易面臨言語騷擾、凝視或其他性別暴力。 有受訪者表示,即使天熱炎熱,亦因避免受騷擾,而被迫選擇一些包覆性較高的衣物。 穿著自由是身體自主權的重要體現。 每個人都應有權根據天氣、舒適度、文化背景及個人風格等,選擇自己的衣著,而不必擔心因此遭受騷擾、歧視或暴力。 當女性因擔心遭受騷擾而改變穿著、避免外出、改變行走路線,或放棄使用某些公共空間時,她們的身體自主與行動自由,便受到無形的約束,使原本就存在的身體規範與安全焦慮,變得更為明顯。 相關報導: France 24- Feeling the heat: Women and climate change https://www.france24.com/en/tv-shows/the-51/20260605-feeling-the-heat-women-and-climate-change
- 極端天氣下,發展中國家女性面對的困境
香港夏天天氣炎熱,而歐洲各地均出現熱浪,天氣異常高溫 。在極端天氣下,發展中國家往往面臨更嚴峻的考驗。 氣候異常加劇既有的經濟與社會不平等。聯合國婦女署在2023年發布的《女性主義氣候正義:行動框架》報告 (Feminist Climate Justice: A Framework for Action)指出,現時全球約有10%的女性,生活在極端貧窮中。到2050年,氣候變化額外增加1.58億的婦女和女童,陷入貧困,較男性的貧困人數,多近 1600萬人。 報告指出,極端天氣令氾濫﹑乾旱﹑山火等災害更容易發生。當糧食減產,食物價格上漲時,由於婦女與女童在家庭資源分配中,處於弱勢的位置,更容易遭受飢餓。而在一些長期乾旱的地區,不少女孩被迫輟學,從事勞動工作,以幫助家庭維持生計。當疾病漫延時,女性往往承擔更多照護責任,無償地勞動。現時,全球女性相比男性,平均投放在無償的照顧及家庭勞動的時間,每日多近2.8小時。 極端天氣亦令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及童婚比率增加。例如,在索馬利亞災害發生後,親密伴侶暴力及強姦的數字增加20%。而在美國卡特里娜颶風 (Hurricane Katrina) 之後,親密伴侶暴力亦有明顯增加。當2022年非洲之角(the Horn of Africa)遭受旱災後,埃塞俄比亞受災地區的童婚數字,上升近四倍。災害亦增加選擇性墮胎,人們傾向只保留男性的胎兒。情況令人擔憂。 相關報告: Feminist Climate Justice-A framework for action https://www.unwomen.org/sites/default/files/2023-12/Feminist-climate-justice-A-framework-for-action-en.pdf
- 新婦女協進會對《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 的意見書
前言︰ 新婦女協進會(下稱婦進)自 1984 年成立,一直致力推動性別平等,建立公義和多元價值的 社會。婦進一直關注完善性罪行法例的過程,因為香港不少性罪行相關條例沿用至今已逾 半個世紀,當中不少法例已不合時宜,實有修訂的必要,婦進歡迎保安局是次就性罪行作 出修訂進行公眾諮詢,我們亦同意及歡迎是次修訂的指導原則︰法例必須清晰明確;尊重 性自主權;保護原則;無分性別、避免基於性傾向;及符合人權標準。 我們對「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諮詢文件,有以下回應︰ 諮詢文件問題 1 的回應︰ 婦進贊成諮詢文件的指導原則。 但同時由於相關法例修訂涉及未成年人,與及「智力受障人士」或「心理社會受障人士」 即諮詢文件內以「精神缺損人士」稱呼的人,我們認為修例需要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 約》與及《殘疾人權利公約》內關於為他們提供保障的條文。 諮詢文件問題 2 的回應︰ 本會贊成諮詢文件就「沒有同意的情況」列出一份清單。這樣不單可達到「使法例清晰明 確」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教育的作用,明確指出在進行與性有關的活動時,必須尊重對方 的意願,這對處於權力關係弱勢的一方尤為重要,有效保障性自主權。 就上述「沒有同意的情況」清單,婦進進一步建議立法時需考慮親密關係或前伴侶關係內 的脅迫及操控情況底下所發生的性行為,尤其是照顧家庭而沒有經濟收入的伴侶,對另一 方在經濟上的依賴;或其他權力關係下(如運動員與教練/初級職員與資深督導之間),由強 勢一方所提出的「指示」,弱勢一方往往難以違抗。這亦會成為侵犯者在庭上證明自己「真 誠相信對方同意」的辯辭。而上述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情況亦應納入「沒有同意的情況」底 下。 婦進認為除了列出「沒有同意的情況」清單外,亦應檢視被告沒有沒透過任何行為,取得 對方同意進性行為的正向同意(positive consent),而非僅僅基於之前的關係或被告自己本身的 信念相信對方已經同意。 同時,諮詢文件並沒有說明,當受害人與被告的性交屬於「沒有同意的情況」後,被告是 否仍然可以以「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進行性交作為辯解。婦進建議立法時需註明當案中 受害人屬於清單所列情況時,被告便不可使用「真誠相信」作為辯解理由。因為如果不排 除被告在此情況下不可使用「真誠相信」作為辯解理由,則受害人仍然需要在庭上作供, 不斷被盤問其在性侵過程中有沒有什麼言行反應,而導致被告「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進 行性行為。此時受害人仍然無法避免需要回憶及覆述性侵的細節。 諮詢文件問題 3 的回應︰ 婦進贊成上述建議中的「擴闊強姦罪的範圍」「涉及觸摸」及「故意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 況下進行或參與性行為」。我們有以下意見︰ 婦進反對沿用「強姦」這個罪名,建議將擴闊範圍後的強姦罪,以「性侵犯」及最嚴重的 級別作為指稱。理由是「強姦」一詞在華人社會背負著非常大的污名,意指女性失去貞節, 並伴隨社會的道德淪喪,令不少受害人因害怕遭受此污名而不願舉報,此一用詞並沒有體 現女性的性自主權、亦非無分性別。「強姦」二字亦未能消除公眾認為「陽具插入是強姦案 中最嚴重的傷害」的迷思,加上包含破壞社會道德規犯的意思,亦無助公眾理解強行插入 的性行為,不論是陽具、肢體及物件的插入,均是對身體自主的侵犯,對個人性自主權的 剝奪,而非僅僅關乎敗壞道德。 我們建議參考加拿大的做法,就性侵犯行為設置分級制,以包括非自願的插入性行為、涉 及觸摸的性行為及不涉及觸摸的性行為。 關於「不涉及觸摸的性行為」,目前諮詢文件內的條文未有太詳細的資訊,我們對此持保留 態度,擔心法例範圍過於廣闊,例如一些抱持另類性文化的社群,例如 SM 社群,於公眾聚 集的場所以 SM 打扮示人並手持相關道具如皮鞭,我們未知此情況是否可導致在場人士因受 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作出舉報。婦進擔心此條法例無法在尊重性自主權和性表達權,與 保護個人免受性侵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諮詢文件問題 4 的回應︰ 婦進對於諮詢文件內第 47 條的註釋 39 內建議維持現行安排,「將年滿 13 歲但未滿 16 歲的 兒童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一律訂為刑事罪行,但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 是否適直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此一做法表示反對。 兒童成長至青年,及至成年,是一段面對急劇轉變的人生階段,兒童的能力會隨著成長過 程不斷發展,包括性自主能力的探索與建立。《兒童權利公約》雖然註明政府有責任保護兒 童的安全,但同時亦註明政府有責任尊重兒童的表意權、發展權及參與權。因此不少國家 的法律均會對︰1. 兒童與同儕之間的性關係,與 2. 兒童及成年人之間的性關係,作出法律 上的區分。但在諮詢文件卻仍然建議僅依靠控方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明顯未 能體現兒童權利。 對於從事兒童及青年工作的社工及教育工作者來說,他們的工作核心,是提供安全的空間 及與兒童及青年建立信任關係,給予輔導,讓他們探索與成長。在實際操作上,將會導致 社工及老師,需要限制 13 歲至未滿 16 歲之間兒童不能進行包括觸摸、互傳性意味訊息的 行為,以免誤觸法網,直接限制了兒童的表意權及發展權。加上法律制度要求社工./老師必 須呈報 13 歲至未滿 16 歲人士經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在執法部門的介入與及案主與其家 長需要面對刑責的壓力下,直接導社工/老師與未成年人的信任破滅,之後難以在互信及開 放的基礎下繼續進行輔導工作。 婦進建議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加入「兩小無猜條款」,訂明雙方年齡相距在 2 年內,及兩者均同意的情況下,可獲豁免刑責,以消除從事青年工作的社工及教育工作者 在面對強制舉報及個案保密之間難以取得平衡的困境;亦讓較年長的兒童有足夠空間,建 立性自主的能力。 諮詢文件問題 5 的回應︰ 婦進贊成將「智力受障人士」或「心理社會受障人士」即諮詢文件內以「精神缺損人士」 稱呼的人,加入法例保障範圍內。 我們認為是次完善法例,必須按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歷年對香港的多次審議結論指向之改革方向出發:廢除醫療模式的 標籤,停止剝奪法律能力,轉向「支持式」的平等司法保護。 單靠諮詢文件內建議的修訂,不足以伸張正義,必須回應受障人士多年來對「程序公義」 的訴求。求由助、報案、醫療、作供到復元,每一步都應該提供合適便利,例如提供易讀 資料、輔助溝通系統、手語、足夠時間和安全環境等等,以確保決定權屬當事人。法例亦 不應假設當事人無能力同意,而是了解當事人需要支援。當事人沒有表達,不等如沒有意 願。當事人無反抗,不等於同意。 諮詢文件問題 6 的回應︰ 婦進贊成諮詢文件內的改革方向,惟認為需要在保護與造成限制之間,取得平衡。並需要 參考《兒童權利公約》與及《殘疾人權利公約》內關於為他們提供保障的條文。 諮詢文件問題 7 的回應︰ 婦進贊成諮詢文件內的改革方向,涉及兒童與「智力受障人士」或「心理社會受障人士」(即 諮詢文件內以「精神缺損人士」稱呼的人精神缺損人士)的新罪行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諮詢文件問題 10 的回應︰ 婦進認為諮詢文件內的改革方向,僅就擬將擴闊的性罪行作出相應修訂,但對於受害人在 法律程序上的保護,並不足夠,受害人仍然需要面對出庭作証的壓力與及辯方律師透過盤 問,利用強暴迷思,向陪審團塑造受害人同意、甚至性開放的形象,製造令被告脫罪的合 理疑點。受害人往往受困於上庭前的困擾和壓力而未放棄作供。法庭保護措施的不足,是 造成「個案流失」的原因之一。 根據 2024 年《風雨蘭個案回溯報告 2000-2018》,在其處理的 3,600 多宗個案中,約有一半的 受害人報警求助,但只有 6%的個案於第一次法庭判決後,侵犯者罪名成立。 除了回應諮詢文件問題,婦進亦有以下建議 婦進建議 1︰法官審理性侵犯案件時須向陪審團發出指引 為了令性自主權於法庭審理期間得更充分的實踐,婦進建議法例修訂,應參考澳洲各個省 份的做法,要求高等法院法官在審理性侵犯罪件時,必須向陪審團發出相關指引,引導陪 審團根據法律作出適當的裁決,避免受到個人或社會對強暴及兩性的錯誤迷思影響。以澳 洲的維多利亞省為例,法官在審理性侵犯罪件時會向陪審團發出以下的指引,a)同意的定 義、b)何時「同意」在法律上不適用、c)表明投訴人沒有以說話或行動表示同意已足夠表達 性活動沒有得到自由及自願的同意、某人不可被看作同意因為原告:d)沒有沒有反抗、身體 上的抵抗,e)身體沒有傷痕,f)在較早前曾自願與人被告或另一人有性活動,澳洲的新南威 爾斯(NT)、南澳大利亞(SA)及澳洲首都區(ACT)亦有類似的法庭指引【見註 1】。 婦進建議 2︰關於案件當事人的私隱及性經驗 性侵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在於,「性行為」及「性關係」是庭上重要的証據,案 件當事人已經需要按法庭要求,提供大量本屬個人私隱的資訊,如與被告的性關係、個人 身體性部位的描述、性喜好等等資訊。因此法庭需要更為重視如何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個人 私隱,包括保護任何可以識別其身份的資訊。 雖然現時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154 條列明,除非法官許可,審訊中不可盤問當 事人與被告以外的人的性經驗,避免陪審員因產生偏見影響公正裁判,但在現實的審訊中, 往往發生辯方律師於盤問期間提及當事人的英文名或暱稱,亦曾有辯方律師於庭上公開當 事人的電話甚至地址,而法官或檢控官卻沒阻止,因此婦進建議參考其他司法地區,修改 相關法例,進一步保障案件當事人的私隱。以行動顯示司法部門及法庭保障當事人的決心, 鼓勵更多人勇於挺身舉報性罪行。 婦進認為現時法律應就法官的批准準則提供更詳細的指引,建議一併就証據法作出相應修 訂,收縮可盤問的情況,進一步限制不可詢問控方與被告的性經驗。婦進建議可參考英國、 加拿大等地的做法,明確訂明在那些特定情況下才可批准向受害人提出有關性經驗的證 據,這個做法不單符合是次法律改革「清晰明確」這項指導原則,亦可以達到公正裁決的 原意。婦進認為當中以英國的做法最為可取。 以英國及澳洲新南威爾省為例,法律規定不可詢問控方任何的性經驗,不論是與被告或任 何人,並列明法官只在特殊情況下才可批准豁免【見註 2】。以英國為例,法律列明只有在 以下的四個特殊情況才可詢問控方的性經驗,包括 1.被告提出和控方性生活相關的證據, 而控方希望反駁、2.「同意」議題以外的相關證據、3.有關事件與被告被控的事件在同一時 間或差不多同一時間發生及 4.有關事件的類同性不足以巧合解釋。【見註 3】 法改會亦可參考加拿大及澳洲個別省份(塔斯馬尼亞(Tas),澳洲首都區(ACT))的做法,法官 要按一份詳細法律指引【見註 4】決定是否批出申請,指引亦會列出一系列法定的考慮因素, 如鼓勵舉報罪行的社會利益、對控方人格及私隱權的潛在偏見等,法例亦要求法官要以理 由解釋並決定【見註 5】。以上做法有效為法官是否批出申請提供清晰的法定指引,減低法 官批出申請的隨意性,亦可令一切更清楚明確,符合是次法改會「法例必須清晰明確」及 「尊重性自主權」的指導原則,更可教育市民。 [...]
Other
Does not receive recurrent funding from the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 9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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